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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绪荣、杜来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绪荣,杜来章,杜绪章,赵勤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李绪荣,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枝江市。被执行人:杜来章,男,汉族,1955年6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枝江市。被执行人:杜绪章,男,汉族,1950年1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枝江市。被执行人:赵勤喜,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宜昌市枝江市。本院在执行李绪荣与杜来章、杜绪章、赵勤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来章、杜绪章、赵勤喜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