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489向守银与应秀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守银,应秀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向守银,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应秀惠,女,汉族,1972年9月27日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向守银与应秀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应秀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向守银借款8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应秀惠负担。因应秀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守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809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因被执行人应秀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进行了拘留。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