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岳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岳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13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岳民,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7]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岳民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明、被告人孙岳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2日晚,被告人孙岳民在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梅东村*组彩票店内购买彩票时,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许某现金7800元。另查明,被告人孙岳民用上述赃款购买苹果6手机1部。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岳民处扣押上述苹果手机及赃款270元,27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岳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照片,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光盘1张,证据制作说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孙岳民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岳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岳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岳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苹果6手机1部处理后所得款项发还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孙岳民继续退赔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益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芳书 记 员 田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