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北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呼伦贝尔市南木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光、代理检察员王官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使用四轮车带自动犁将位于扎兰屯市南木林业局大石门林场施业区38林班1小班的2块林地开垦,并持续耕种农作物至2016年。经南木林业局资源调查设计队认定,李某非法开垦林地面积24亩,土地所有权为国有林场,土地使用权为国有林场的林业用地,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呼伦贝尔市南木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刘江峰审判员 叶晓刚审判员 马维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海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