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熊斌成、柴子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斌成,柴子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斌成,曾用名熊金龙,男,1995年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瑞昌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被告人柴子盛,男,1994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瑞昌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20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斌成、柴子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亚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斌成、柴子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晚,被害人范某与张某、李某1、蔡某等人在瑞昌市温馨宾馆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李某1等人因怀疑被害人范某出老千,遂与对方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张某叫来被告人柴子盛帮忙,被告人柴子盛又叫来被告人熊斌成帮忙。随后,被告人熊斌成在温馨宾馆门口使用被告人柴子盛递给他的砍刀将被害人范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范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熊斌成、柴子盛的家属与被害人范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熊斌成因犯寻衅滋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熊斌成于2017年2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柴子盛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有书证:抓获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证人李某1、蔡某、张某、戴某、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被告人熊斌成、柴子盛的供述;法医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斌成、柴子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斌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柴子盛在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家属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范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斌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过刑罚,现又犯故意伤害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柴子盛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斌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柴子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熊斌成的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董泽涵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