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855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陆惠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陆惠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3855号原告: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384938XF),住所地海门市德胜镇德富街66号。法定代表人:袁建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经伦,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惠新,男,194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秀刚,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惠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南通海上海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开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樊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