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明东与王学增、王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东,王学增,王腾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242号原告:吴明东,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黎,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增,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腾云,女,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音政军,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明东与被告王学增、被告王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吴明东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5万元,在原告分次向被告账号转款135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一直拖延偿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王学增、王腾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合肥市包河区,而作为接受货币一方,两被告所在地也是合肥市包河区,故无论是按照被告经常居住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对本案均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且事后亦未达成补充协议,现原告作为债权人,属于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芜湖市鸠江区即为合同履行地。被告王学增、被告王腾云作为支付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履行地。综上,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学增、被告王腾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学增、被告王腾云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旭东人民陪审员 谢爱玲人民陪审员 李双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江宇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