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峰、周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峰,周志,江明坡,何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赵峰,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44-5。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73********。申请执行人周志,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白庙河镇马面冲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81********。被执行人江明坡,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何洋,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申请执行人赵峰、周志与被执行人江明坡、何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4月15日本院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峰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峰与被执行人江明坡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赵峰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雷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