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蒋涛刑事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82号被执行人蒋涛,男,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瑶族自治县。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71刑初20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蒋涛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案,本院执行局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蒋涛价值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财产或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涛的等额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蒋涛负担本案执行费一百二十五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 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武天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