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景锋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划拨存款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许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张兵,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许景锋,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河南省镇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景锋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许景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许景锋履行镇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4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景锋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景锋在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