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6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无锡巨舰铝业有限公司与苏州三川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巨舰铝业有限公司,苏州三川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6526号之一原告:无锡巨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路360号A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6632848259。法定代表人:唐梦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傧,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三川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同春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138229166P。法定代表人:李建明。原告无锡巨舰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三川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无锡巨舰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巨舰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巨舰铝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7元减半收取928.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48.5元,由无锡巨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芮锦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戚玲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