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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甘灵伟与宋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灵伟,宋年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197号之一原告甘灵伟,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宋年辉,女,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甘灵伟与被告宋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宋年辉下落不明,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转换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