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甘灵伟与宋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灵伟,宋年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197号之一原告甘灵伟,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宋年辉,女,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甘灵伟与被告宋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宋年辉下落不明,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转换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