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高海强与赵春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强,赵春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178号之一原告:高海强,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毅,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宝,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高海强与被告赵春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高海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海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高海强负担。审 判 长 宋丽杰人民陪审员 屈乐波人民陪审员 刘桂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乃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