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鑫雨与濮阳豫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鑫雨,濮阳豫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264号原告:宋鑫雨,男,199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辉,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豫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板桥路。法定代表人:张福申,该公司经理。原告宋鑫雨与被告濮阳豫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鑫雨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宋鑫雨负担。审判员 马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 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