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勇与阚站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阚站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904号原告:李勇,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法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阚站领,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华山,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阚站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天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判员 于 文 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