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燕山诉被告马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山,马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885号原告刘燕山,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宫树明,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德志,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了原告刘燕山与被告马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5月19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430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7月18日,原告同日将款项支付给被告,由被告出具了收条,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3000.00元及滞纳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