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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帅飞与杨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飞,杨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71号原告:李帅飞,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楠,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明,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李帅飞与被告杨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帅飞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帅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明明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帅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世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