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帅飞与杨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飞,杨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71号原告:李帅飞,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楠,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明,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李帅飞与被告杨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帅飞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帅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明明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帅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世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