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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悦海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王彦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悦海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彦新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206号原告:深圳悦海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3495X3。法定代表人:王彦新。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怀,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被告:王彦新,男,汉族,1967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虹,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悦海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彦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原告深圳悦海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彦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悦海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彦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悦海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宁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