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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区民乐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民乐副食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440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民乐副食商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江村**号龙江庭苑第***栋*号房,经营者:张汉民(已去世),男,汉族,1969年08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黄三村***号。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民乐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民乐副食商店经营者张汉民于2017年2月19日去世,且该店已注销。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晶晶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舒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