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焱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534号罪犯周焱,男,32岁(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16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周焱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三中刑终字第004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对罪犯周焱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周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7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周焱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周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焱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周焱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焱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莙审 判 员 王 京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梦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