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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宝林与张志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林,张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820号原告周宝林,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68********,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永耕村*组。被告张志春,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68********,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镇内一委*组。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7年7月31日,原告周宝林给被告张志春借还邮政储蓄银行欠款及被告张志春在原告处所借欠款共计75,0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拒不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志春给付欠款本金75,000.00元。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原告所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志春借原告周宝林人民币75,000.00元,此款被告张志春于2017年8月15日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76.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志春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凤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瑞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