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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振堂、申振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振堂,申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7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健康街1号,法定代表人郭晋平,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申振堂,壶关县人。被执行人:申振海,壶关县人。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振堂、申振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7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