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7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振堂、申振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振堂,申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7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健康街1号,法定代表人郭晋平,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申振堂,壶关县人。被执行人:申振海,壶关县人。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振堂、申振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7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