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魏明科与丁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明科,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魏明科,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丁虎,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魏明科与丁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虎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775元(执行标的2725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