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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延超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董延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8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杨凤,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延超,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延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司于2017年8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长春审 判 员  赵 卫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