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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春香与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香,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630号原告:张春香,女,汉族,1958年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8号安华大厦1703室。法定代表人:张敬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东旭,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来路分公司经理。原告张春香诉被告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春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春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