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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6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帅诉杨倩、唐中华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杨倩,唐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626-2号申请执行人王帅,女,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86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一心花苑A栋三单元507房。被执行人杨倩,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23号1栋703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83号一心花苑A栋911房。被执行人唐中华,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83号一心花苑A栋911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帅与被执行人杨倩、唐中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7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需执行的事项(被执行人修复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283号一心花苑A栋607号房屋的漏补处)现暂不宜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茂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