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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贺其勒图与史永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其勒图,史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272号原告贺其勒图,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史永福,男,蒙古族。原告贺其勒图诉被告史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其勒图诉称,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十个全覆盖工程干了3个月活。工程完工后原告没有立即给付被告工资,于2015年9月3日出具了1900.00元欠工资凭证,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贺其勒图起诉被告史永福,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史永福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其勒图对被告史永福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贵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