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常某与郝某1、郝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郝某1,郝某2,郝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830号原告常某,女,194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郝某1,女,成年,汉族,住唐河县。被告郝某2,女,成年,汉族,住唐河县。被告郝某3,女,成年,住桐柏县。原告常某与被告郝某1、郝某2、郝某3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以另行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尽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