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催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海舰五金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海舰五金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催198号申请人:中山市海舰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兴华东路**号的*号厂房首层之一。法定代表人:高文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影珍,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中山市海舰五金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号码申请人中山市海舰五金厂持有的号码为1050443035316495(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东富路支行,出票人中山市海舰五金厂,票面金额33000元,收款人中山市创升金属有限公司)的磁码支票1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海舰五金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翠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