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6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赵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晓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607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敏、王爱香,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晓敏,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7.5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位梦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