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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6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赵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晓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607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敏、王爱香,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晓敏,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7.5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位梦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