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永丽与左献伟、左立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丽,左献伟,左立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021号原告马永丽,女,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仪文,正阳县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被告左献伟,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户籍为正阳县。被告左立红,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户籍为正阳县。本院受理原告马永丽诉被告左献伟、左立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