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长富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董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735号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住所地武陟县木城镇兴华路73号。负责人张伟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姬良,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支行员工,住武陟县。被告人董长富,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以被告人董长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与董长富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自诉。本院认为,本案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