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晓丹与何祖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丹,何祖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丹,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8********,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嫩江县新客运站3号楼118门市。被执行人:何祖当,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5********,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江商店汇雄集团。本院在执行王晓丹申请执行何祖离婚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嫩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