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晓丹与何祖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丹,何祖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丹,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8********,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嫩江县新客运站3号楼118门市。被执行人:何祖当,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5********,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江商店汇雄集团。本院在执行王晓丹申请执行何祖离婚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嫩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