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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柳兴金、柳兴华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兴金,柳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柳兴金,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柳兴华,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兴金与被执行人柳兴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柳兴华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民终7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兴华的银行存款811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柳兴华的收入811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柳兴华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代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