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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1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华某某、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某某,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某某,男,高安市人,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法定代表人: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幸某某,男,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幸某某,女,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华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西四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幸某某、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某某与被执行人幸某某、幸某某已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华某某同意将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张某某(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高安市瑞州街办高安大道139号汽运城10幢1-3层18室(房屋产权证号:高房瑞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高安市瑞州街办高安大道139号汽运城10幢1-3层18室(房屋产权证号:高房瑞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金喧华审判员 高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