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1244号原告:李晓东,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张亮,女,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李晓东与被告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亮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7日,被告张亮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48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诿至今未能给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张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被告张亮之夫李子刚向原告李晓东借款2万元,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原告找到被告在2016年3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写明欠款24800元,其中包含利息48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过本金和利息。本院认为,李晓东与张亮之间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张亮应当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贷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称,借款本金为2万元,利息为4800元,将利息计入本金中,符合规定,原告要求给付本金24800元,应予支持。被告在给原告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时,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从原告起诉时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晓东借款本金24800元及利息,付息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此款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凤鑫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人民陪审员 陈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