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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幺会江与长春市华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幺会江,长春市华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幺会江,住吉林省榆树市红星乡。被执行人长春市华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学军。申请执行人幺会江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华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华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长仲交绿调字(2016)第76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幺会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6执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红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