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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1206黄汉文与秦晓勇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汉文,秦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黄汉文,男,1975年12月4日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现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秦晓勇,男,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射阳县人,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住江苏省海门市。申请执行人黄汉文与被执行人秦晓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0684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加工费10500元,申请执行费75元。在执行中,本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的财产等情况经委托调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受托后未有结果。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17年8月4日,经本院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旭东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秦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