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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叶自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自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7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自铠,男,1998年6月19日出生于广西灵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现住佛山市三水区。201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自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维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自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16日6时33分许,被告人叶自铠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前景网吧,乘被害人杨某1在电脑前的椅子上睡着之际,将被害人杨某1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台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15元。2.2017年3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叶自铠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蓝天龙网吧,乘被害人杨某2在电脑前的椅子上睡着之际,将被害人杨某2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台康佳D557手机盗走。破案后,被盗的手机已经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2元。3.2017年3月24日6时许,被告人叶自铠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前景网吧,乘被害人王某在电脑前的椅子上睡着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台vivoX7手机盗走。破案后,被盗的手机已经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14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叶自铠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叶自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杨某1、杨某2、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叶自铠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杨某3、黎某、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购机专用票据,上网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材料,前科情况查询表,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自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自铠有犯罪前科,本院对其予以严惩。被告人叶自铠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移送的金色杂牌手机一台、玫瑰金杂牌手机一台,经查与本案指控无关,本院不作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自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身份证一张,予以发还被告人叶自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