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圣光与魏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圣光,魏东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73号原告:赵圣光,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魏东阳,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邑县。原告赵圣光与被告魏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圣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魏东阳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成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