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鹤殊、陈木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鹤殊,陈木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陈鹤殊,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陈木基,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陈鹤殊与被执行人陈木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木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鹤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木基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1200元、执行费81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田陈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洪冰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