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建春与华钗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春,华钗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814号原告:胡建春,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华钗妃,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胡建春与被告华钗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胡建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建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计612元,由原告胡建春负担。审判员 朱干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方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