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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建春与华钗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春,华钗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814号原告:胡建春,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华钗妃,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胡建春与被告华钗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胡建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建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计612元,由原告胡建春负担。审判员  朱干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方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