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成全与葛喜存、伊犁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全,葛喜存,伊犁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327号原告:杨成全,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农民工。被告:葛喜存,男,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伊宁市。被告:伊犁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火车站西部建材城。法定代表人:张会秋,职务:经理。原告杨成全诉被告葛喜存、伊犁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向原告杨成全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260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7年8月7日,原告杨成全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全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古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