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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成全与葛喜存、伊犁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全,葛喜存,伊犁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327号原告:杨成全,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农民工。被告:葛喜存,男,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伊宁市。被告:伊犁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火车站西部建材城。法定代表人:张会秋,职务:经理。原告杨成全诉被告葛喜存、伊犁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向原告杨成全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260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7年8月7日,原告杨成全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全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古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