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5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657号原告戚某某,女性被告郭某某,男性本院在审理戚某某与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戚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贺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