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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卢景忠与那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景忠,那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卢景忠,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那爽,女,1980年10月30日出生,锡伯族,现住瓦房店市。本案在执行卢景忠与那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卢景忠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晋永执行员  刘振强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