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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天青、李姆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青,李姆妹,王邦研,邓昌西,王瑞成,黄耀堂,邓显柱,邓昌叫,邓安刻,邓昌班,邓邦朝,邓邦赞,邓显真,黄耀德,李大寨,邓安海,邓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62号申请人李天青,男,1957年5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申请人李姆妹,女,1958年6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王邦研,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邓昌西,案,1991年6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王瑞成,男,1996年8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黄耀堂,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邓显柱,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邓昌叫,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邓安刻,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邓昌班,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邓邦朝,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邓邦赞,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邓显真,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黄耀德,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李大寨,男,1996年1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邓安海,男,1997年2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邓昌福,男,1997年10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62号案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邦研等15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近期内也无法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近期内也无法执行完毕,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62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