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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8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静、孙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静,孙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德县桃州镇万桂山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9810094-X。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静,女,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孙成林,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静、孙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822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822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