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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蒋万群与刘利利、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万群,刘利利,程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015号原告:蒋万群,女,1962年8月10日,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榴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利利,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程杰,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25472188J。负责人:王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万群与被告刘利利、程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常凌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利利、程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万群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万群负担。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从春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