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与陈孝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孝光,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孝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8民督136号支付令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8万元及利息2.5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进连的银行存款2.189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安亭审判员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焦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