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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恢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陈宝琴、郑之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宝琴,郑之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78219-X。负责人:岳鹰。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娟,系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陈宝琴,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郑之烈,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宝琴、郑之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6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49,030.36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执2434号。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宝琴人民币13,362.18元,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01元后,余款人民币13,261.18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从已执行完毕的(2015)深中法执字第2250号案件因拍卖同一被执行人郑之烈名下房产的剩余拍卖款中,依法调款人民币471,768.36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共计人民币464,894.94元,并交纳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873.42元。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已从其他执行案件因拍卖同一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剩余拍卖款中得到清偿,申请执行费亦已足额交纳,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65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雅丽